律师简介
扫描二维码进入手机网站
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
行政判决书
(2015)黔毕中行初字第◑号
原告大方县◑◑◑◑◑村二组。
诉讼代表黄兴奎,男,汉族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出生,大方县六龙镇新丰村村民。诉讼代表谢安伦,男,京族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出生,大方县六龙镇新丰村村民。
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。法定代表人顾掌权,该县县长。
委托代理人(特别授权)石江,大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。
委托代理人周登伟,大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第三人大方县◑◑◑◑◑村一组,组长郭家琴。
委托代理人(特别授权)刘俊,汉族,◑◑◑◑年◑◑月◑◑日出生,大方县六龙镇新丰村村民。委托代理人张文飞,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。第三人大方县◑◑◑◑◑村九组,组长陈放军。
原告大方县◑◑◑◑◑村二组不服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、第三人大方县◑◑◑◑◑村一组、九组行政复议纠纷一案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原告大方县◑◑◑◑◑村二组诉讼代表黄兴奎、谢安伦,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石江、周登伟,第三人大方县◑◑◑◑◑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刘俊、张文飞,第三人大方县六龙镇新丰九组组长陈放军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大方县人民政府根据六龙镇新丰村一组及章正良的复议申请,于◑◑◑◑年◑◑月13日作出方府行复决字(2015)1号《大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》,撤销了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◑◑◑◑年◑◑月11日作出的方六府行处字(2014)第02号《关于六龙镇新丰村一组、二组、九组土地(荒山)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》。六龙镇新丰二组不服,向本院提起诉讼。六龙镇新丰二组起诉称:1、大方县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以事实为依据。1961年六龙公社搞“三包四固定”,把张家坟山、郑王冲、天心桥一带的土地划给新丰村二组,该块山地约300亩。1980年土地下放到个人,每户村民都分了承包地、自留山和责任山,后由大方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,证明张家坟山、郑王冲、天心桥一带的土地及荒山使用权归新丰村二组村民所有。2、大方县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存在程序违法。大方县人民政府在复议中把申请人刘安利变更为六龙镇新丰一组,新丰一组并未提出复议申请;复议中新丰村二组没有得到陈述和申辩的机会。大方县政府的复议决定,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充分,是一项显失公正,并带有严重倾向性,存在严重偏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。请求撤销大方县政府的复议决定。
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答辩称:1、我机关◑◑◑◑年◑◑月8日接到六龙镇新丰一组、章正良的行政复议申请,经查,新丰一组、章正良均对六龙镇人民政府◑◑◑◑年◑◑月11日作出的方六府行处字(2014)第02号《关于六龙镇新丰村一组、二……(本文书还有6331字未显示)